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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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八二號
抗告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間因九十三年重訴字第八八二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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