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0八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