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七萬八千一百一十一元,該項書面裁定業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一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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