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三號
抗告人甲○○
乙○○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三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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