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上訴人德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財團法人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億壹仟玖佰陸拾捌萬零伍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