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瑞明 訴訟代理人 廖玉勤 被告即反訴原告乙○○住嘉義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複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被告甲○○住臺中右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定,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二、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被告間就門牌號碼嘉義市○○街○○巷○號之建物所為買賣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並訴請塗銷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即反訴原告乙○○則提起反訴,請求判決確認其對於系爭建物具有所有權。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系爭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各應為新臺幣十二萬六千五百元,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誤分為通常事件,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