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58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5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八九號
原告甲○○通訊
送達被告國立體育學院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八六)體院字第三五五九號書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被告國立體育學院校長 邱金松 聽信 柳瑞芝 等人告狀,以原告已達解聘程度逼原告辭職,併案辦理退休,否則由教評會解聘,並報請教育部永不任用。被告對原告冤曲未依正當程序辦理,亦不接受原告之說明與申訴。經教育部中央教師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兩度函請該校儘速依規定辦理,至今僅以⒒⒕體院人字第三五五九號書函答覆外,至今未見處理等語。查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觀之原告所提出之各項資料殊明。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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