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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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漢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珮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63,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6,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