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森雄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賴邦元 律師被告 林昌
劉興謙 蔡純青 蕭銘濱 羅塗樹 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敏卿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一四二號、八十七年偵字第二四五五五號)暨聲請併案審理(八十八年偵字第七四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蔡純青、蕭銘濱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均處有期徒刑玖月。均緩刑肆年。
林昌旺 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肆年。
羅塗樹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肆年。
劉興謙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甲○○與丙○○(另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熟識,丙○○央請甲○○尋找人頭,充當虛設行號公司之負責人,甲○○乃基於不確定之幫助故意,透過丁○○(另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介紹認識乙○○,乙○○明知甲○○欲為其友人尋覓人頭虛設公司行號,為貪圖利益,竟基於不確定之幫助故意,允諾充當人頭,於不詳時地以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之代價將其身分證交付予甲○○,轉輾提供予丙○○,以偽造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持向 台北市 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而成為虛設紳輝實業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之地址均詳附表)之負責人,康郡實業有限公司、 尉尊 企業 有限公司等虛設公司之股東,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行號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林昌旺與 張子文 (另案偵辦中)係朋友關係,林昌旺明知張子文欲尋覓人頭虛設公司行號,竟基於不確定之幫助故意,仍允諾充當人頭,於不詳時地將其身分證交付予張子文,輾轉提供予丙○○以偽造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持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各該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而虛設高招企業有限公司、並成為嵩越企業有限公司充任登記負責人,並充任嵩超企業有限公司、謹銘有限公司謙禾 企業有限公司、 王頂 實業有限公司、漢誼實業有限公司、紳輝實業有限公司等虛設公司之股東,,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行號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三、蔡純青與蕭銘濱係朋友關係,蔡純青於民國八十六年間介紹蕭銘濱與 陳囿任 (另案起訴)認識,蔡純青、蕭銘濱均明知陳囿任欲尋覓人頭虛設公司行號,竟基於不確定之幫助故意,仍允諾充當人頭,於不詳時地將其身分證交付予陳囿任,陳囿任輾轉提供予 宋介平 以偽造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持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各該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而虛設公司行號;蔡純青充任權時有限公司晶彥 有限公司、權安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充任惟洹有限公司、衛驊有限公司擎紘有限公司等虛設公司之股東;蕭銘濱充任順時有限公司葆時有限公司美兆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行號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四、羅塗樹係設於台北市○○街○段○○○號三樓金麗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麗豐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之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金麗豐公司與荃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荃陽公司)間並無交易往來,仍自八十六年七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取得由前開公司所交付之不實進項發票二十四張,面額共四千一百十四萬四千四百八十五元,並開立不實銷項發票四十六張予伍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面額計四千二百十萬四千九百五十一元,羅塗樹開立及取得前述發票後,即將之記入帳冊,並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金麗豐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該公司營業稅二百十五萬五千二百四十七元。
五、案經臺北市稅捐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聲請併案辦理。
理由
甲、甲○○、乙○○、林昌旺、蔡純青、蕭銘濱、羅塗樹部分: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林昌旺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庭訊時就伊明知張子文向 伊索 討身分證係為虛設公司行號,仍將伊之身分證交付 張某 ,伊擔任高招公司及嵩越公司之負責人,並未繳納任何股款乙節坦承不諱,又被告羅塗樹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庭訊時自 白伊 所經營之金麗豐公司與荃陽公司間並無交易往來,仍自荃陽公司處取得不實進項發票二十四張,金額四千一百十四萬四千四百八十五元,伊為求業績,遂開立不實銷項發票予伍長企業公司等語,此外並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順冒退專案」前開紳輝公司、康郡公司、尉尊公司等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表(含違章事證說明表、涉嫌人身分證影本、統一發票扣抵聯影本、設立登記資料影本、統一發票明細表影本、申報書、進銷交易明細表等資料)附卷足憑,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訊據被告甲○○雖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十五萬元係伊出借予乙○○,並非支付乙○○充當虛設公司行號人頭之代價,伊未拿乙○○之身分證,亦未將他人之身分證交予丙○○,幫助丙○○虛設公司行號云云。惟查:
(一)乙○○於接受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稽核科調查時,坦承因甲○○給伊十五萬元,並以伊之銀行帳戶及身分證交付予 卓某 使用為目的,此有八十七年一月八日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稽核科協談室八十七年一月八日談話筆錄在卷足憑。
(二)次查,乙○○於本院庭訊時坦承上開談話筆錄係在自由意思下所製作,並經渠親自簽名,此有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案件審判卷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可資。
(三)末查,乙○○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庭訊時復供稱,被告甲○○交付伊十五萬元,伊將其身分證影本交予被告,業經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訊問筆錄記明在卷,是被告甲○○所辯均無足採
三、訊據被告乙○○、蕭銘濱、蔡純青等人固 坦承渠 等曾分別交付其身分證影本或正本予甲○○及 陳囿仕 ,惟否認有虛設公司行號或逃漏稅捐等犯行,被告乙○○辯稱:伊於七十七、七十八年間為向甲○○租屋而交付伊之身分證影本予卓某,對於虛設公司行號乙節並不知情等語;被告蕭銘濱辯稱:伊將身分證交予蔡純青,因蔡純青表示可代為向大陸進口成衣;被告蔡純青則辯稱:伊將其本人及同案被告蕭銘濱之身分證交予陳囿仕,係因陳囿仕表示大陸成衣價格較為便宜,可代為進口等云云。惟查:
(一)被告乙○○於接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稽核科調查時,坦承因甲○○給伊十五萬元,並以伊之銀行帳戶及身分證交付予卓某使用為目的,此有八十七年一月八日臺北市稅捐稽政處談話筆錄在卷足憑,雖被告乙○○於偵審時供述翻異,惟渠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庭訊時復供稱,被告甲○○交付伊十五萬元,伊將其身分證影本交予被告,業經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訊問筆錄記明在卷,且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庭訊時坦承上開談話筆錄係在自由意思下所製作,並經渠親自簽名,此有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可資覆按,是被告乙○○上開辯詞應係臨訟編纂,顯不足採。次查,被告蔡純青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庭訊時表示,交付身分證予陳囿仕,係為辦護照,然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庭訊陳稱係因陳囿仕表示可代為進口大陸成衣,方纔交付伊與同案被告蕭銘濱之身分證予陳囿仕等語,前後供詞顯然不一,而被告蕭銘濱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及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庭訊時均陳稱交付身分證予被告蔡純青係為進口成衣,不知有虛設公司行號等語,惟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國民身分證為個人身分識別及作成法律關係之重要文件,猶恐不慎遺失,豈有輕易交付他人之理?況成衣進口為尋常買賣,被告等並非鄉愚無知,竟然輕信他人而交付身分證,事後進口成衣無著卻未見被告蔡純青及蕭銘濱等人有所追究,顯然違背一般經驗法則,是被告蕭銘濱及蔡純青上開辯詞,應屬不實。
(二)宋介平及丙○○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作成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刑事判決,於該判決理由中亦認定本件起訴書所載之順時有限公司、美兆有限公司、葆時有限公司、擎紘有限公司、惟洹有限公司、權時有限公司、晶彥有限公司、權安有限公司、尉尊企業有限公司、謙禾企業有限公司、謹銘有限公司、紳輝實業有限公司、嵩超企業有限公司、漢誼實業有限公司、王頂實業有限公司、嵩越企業有限公司、遠祥興業有限公司、驊衛有限公司、康邵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即係案外人 蔡介昌 及宋介平所共同虛設;且宋介平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坦承本案被告蕭銘濱、蔡純青正是伊的人頭,本案被告林昌旺、乙○○則是丙○○的人頭,虛設之公司行號如順時公司、葆時公司、美兆公司、驊衛公司、擎紘公司、權時公司、晶彥公司、權安公司等公司之股東資料來源,除自行取得之身分證資料外,其餘均是與丙○○互相使用個人所取得之身分證資料,亦即宋介平所設三十二家公司股東資料大部分是使用丙○○設立公司所用之負責人資料,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刑事判決在卷足憑。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乙○○、林昌旺、蔡純青、蕭銘濱、羅塗樹之犯行,均應堪認定。
五、被告甲○○、乙○○、林昌旺、蔡純青、蕭銘濱基於不確定之幫助故意,允諾充當人頭,於不詳時地將彼等身分證輾轉提供予宋介平、丙○○以幫助偽造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持向主管機關辦理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登記之行為,足使管理機關生登記管理不正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幫助犯、而偽造公司行號設立登記申請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甲○○、乙○○、林昌旺、蔡純青、蕭銘濱均係幫助宋介平、丙○○犯罪,為從犯,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羅塗樹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金麗豐公司所開立及取得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足使稅捐機關生有稅捐管理不正確及稅收短少之損害;又其係納稅義務人金麗豐公司之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就該公司逃漏稅捐之情負代罰之責任。故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罪;其中行使業務上作成不實之文書罪、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且該連續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處斷,並加重其刑;另金麗豐公司逃漏稅捐部分,被告亦應負代罰責任,而與前述連續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分論併罰。
至聲請併案審理部分(八十八年偵字第七四一四號)與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林昌旺、羅塗樹犯後坦認所為、態度良好、頗具悔意,及所為破壞管理機關之登記管理及稅制等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羅塗樹應執行之刑。另審酌被告甲○○、乙○○、蔡純青、蕭銘濱犯後飾詞卸責、尚無悔意,及所為破壞管理機關之登記管理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甲○○、乙○○、林昌旺、蕭銘濱、羅塗樹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蔡純青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均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各諭知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六、公訴意旨另以:丙○○進而利用前開公司及其與宋介平等人經辦虛設之其他公司行號,在無進貨之情形下,虛報進項進而虛開銷項發票,紳輝實業有限公司自八十六年四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計取得不實進項發票金額計一億零九百五十三萬六千五百七十元,以取得之不實發票之進項憑證,做為辦理外銷貨物冒領退稅額之進項來源,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出口金額)一億一千零二十六萬四千元冒領退稅款五百四十七萬六千八百二十九元;高招企業有限公司自八十四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五年十月間止,計取得不實進項發票五十八張,金額計八千一百零七萬二千五百八十元,開立不實銷項發票一百四十二張予 上明哲 有限公司等公司,金額計六千一百八十三萬一千八百零九元(營業稅額計三百零九萬一千五百九十七元);嵩越企業有限公司則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六年一月間止,計取得不實進項發票二十八張,金額計一千六百三十五萬一千零四十八元,開立不實銷項發票二十六張予元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金額二千一百零一萬七千八百七十一元(營業稅額計一百零五萬零八百九十四元),權時公司自八十六年六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計取得不實進項發票二十六張,金額計一億零五百二十六萬一千八百零一元,以取得之不實發票之進項憑證,做為辦理外銷貨物冒領退稅額之進項來源,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出口金額)計一億零二百六十五萬元,冒領退稅款五百零四萬八千四百元,並開立不實銷項發票予風格國際有限公司等納稅義務人,金額計四百三十六萬六千二百八十元,幫助該公司等逃漏營業稅款二十一萬八千三百十四元。晶彥有限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發票三十一張,金額計一億零八百七十一萬八千七百六十六元,以取得之不實發票之進項憑證,做為辦理外銷貨物冒領退稅額之進項來源,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出口金額)計九千七百八十八萬七千七百元,冒領退稅款四百八十二萬一千五百零三元,並開立不實銷項發票予風格國際有限公司,金額計一千二百三十六萬零九十九元,幫助該公司逃漏營業稅款六十一萬八千零五元。權安有限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發票三十五張,金額一億二千四百十一萬元,以取得之不實發票之進項憑證,做為辦理外銷貨物冒領退稅額之進項來源,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出口金額)一億二千六百五十六萬元,冒領退稅款六百二十一萬零七十五元。順時有限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發票二十五張,金額九千七百零六萬四千五百元,以取得之不實發票之進項憑證,做為辦理外銷貨物冒領退稅額之進項來源,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出口金額)計九千八百六十九萬五千元,冒領退稅款三百八十七萬九千五百八十九元。葆時有限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發票三十四張,金額一億二千零十五萬八千六百元,以取得之不實發票之進項憑證,做為辦理外銷貨物冒領退稅額之進項來源,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出口金額)計一億一千四百五十二萬元,冒領退稅款五百六十三萬五千零八十四元。並開立不實銷項發票予風格國際有限公司,金額計七百五十二萬八千四百元,幫助該公司逃漏營業稅款三十七萬六千四百二十元。美兆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發票三十八張,金額一億四千六百四十萬八千六百八十四元,以取得之不實發票之進項憑證,做為辦理外銷貨物冒領退稅額之進項來源,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出口金額)一億四千五百零二萬零五百十二元,冒領退稅款六百九十七萬八千一百五十二元。以幫助其他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或輾轉由其他虛設公司據為不實之進項憑證,做為辦理外銷貨物冒領退稅額之進項來源,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出口金額),冒領退稅款,足生損害於政府對稅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甲○○、乙○○、林昌旺、蔡純青、蕭銘濱所為,涉與丙○○、宋介平等人共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嫌等語。
七、公訴人係以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北順冒退專案」前開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表(含違章事證說明表、涉嫌人身分證影本、統一發票扣抵聯影本、設立登記資料影本、統一發票明細表影本、申報書、進銷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宋介平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二五六八五號等案件偵查中之證述為憑,認有前開虛設公司行號,虛報進項進而虛開銷項發票,冒領退稅額等情;並以 龔素珍 於台中地檢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二五六八五號案件偵訊時之證詞等資為被告係知情之共犯之論據。
八、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行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料,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認被告犯罪,又刑事訴訟之被告依法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若控罪所憑之積極證據,在生活經驗上尚有不足以排除其他有利被告合理推斷,致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時,仍不能因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解不成立,資為無視積極證據不足之理由,此觀諸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三十年度上字第四八二號、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等判例意旨自明。又共犯之成立,除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外,其就他人之行為負共犯之責者,以有意思聯絡為要件,若事前並未共謀,實施犯罪行為之際,又係出於行為者獨立之意思,即不負共犯之責;換言之,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其負責,未可蓋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六七三號、五十年臺上字第一0六0號判例可資參照。
九、綜觀全卷,被告甲○○、乙○○、林昌旺、蔡純青、蕭銘濱於交付身分證後,究有無進一步與丙○○、宋介平等人共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之犯行,或為其他不法之犯行,則無任何具體之積極證據可資參佐;既缺乏被告有與丙○○及宋介平就共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三條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犯行有犯意聯絡之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的訴訟上證明之資料,本院自無從令被告就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之丙○○及宋介平所實施之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至被告等於不詳時地將彼等身分證輾轉提供予宋介平、丙○○以幫助偽造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持向主管機關辦理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登記之行為,雖足使管理機關生登記管理不正確所為,而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幫助犯、然並非當然得以預見丙○○將進而利用前開公司及其與宋介平等人經辦虛設之其他公司行號,在無進貨之情形下,虛報進項進而虛開銷項發票,以幫助其他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或輾轉由其他虛設公司據為不實之進項憑證,做為辦理外銷貨物冒領退稅額之進項來源,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出口金額),冒領退稅款,足生損害於政府對稅務管理等犯行;因彼此間缺乏犯意聯絡之證據,與一般不知情之刀販將刀販售給持刀用以殺人之殺手之情形無異,仍不能驟令就為其所難預見之他人之所有不法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犯罪行為,自不能僅憑曾將身分證輾轉提供予宋介平、丙○○以幫助偽造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持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登記之行為等情,即認被告等係知情之逃漏稅捐、冒領退稅額共犯而入被告等於罪,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彼等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認此部所犯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係牽連犯,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乙、劉興謙部分:末查,被告劉興謙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死亡,此有劉興謙之(除)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附表┌──┬────┬──────────┬────────────────┐│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及其他登記股東│公司設立址│├──┼────┼──────────┼────────────────┤│一│順時有限│蕭銘濱、 陳鐵 航、 林朝 │台北市○○區○○路○○○巷○○號│││公司│嵩、 王明 哲、 林友 文│一樓│├──┼────┼──────────┼────────────────┤│二│美兆有限│蕭銘濱、 林友文 、林朝│台北市○○區○○路○○號五樓│││公司│嵩、 黃志 銘、 王明哲 ││├──┼────┼──────────┼────────────────┤│三│葆時有限│蕭銘濱、林友文、林朝│台北市○○路○○號十一樓之八│││公司│嵩、 黃志銘 、王明哲││├──┼────┼──────────┼────────────────┤│四│勳仲有限│ 李鍊平曹彥蘇健 隆│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之│││公司│、 林忠仁陳家 源│二│├──┼────┼──────────┼────────────────┤│五│擎紘有限│李鍊平、 蘇健隆 、陳家│台北市○○路○段○號一樓│││公司│源、蔡純青、林忠仁││├──┼────┼──────────┼────────────────┤│六│ 丰筠 有限│李鍊平、蘇健隆、 陳正 │台北市○○街○○號四樓之七│││公司│雄、 陳美 娟、林忠仁││├──┼────┼──────────┼────────────────┤│七│丰陵企業│李鍊平、 雲恩 賜、 徐建 │台北市○○街○○號二樓│││有限公司│億、 許明海陳敏秋 ││├──┼────┼──────────┼────────────────┤│八│ 達俊 有限│ 林武雄陳家源 、王明│台北市○○路○○號七樓之四│││公司│哲、黃志銘、 陳鐵航 ││├──┼────┼──────────┼────────────────┤│九│濠勤有限│林武雄、 張建中 、黃志│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一│││公司│銘、 陳美娟 、陳鐵航││├──┼────┼──────────┼────────────────┤│十│環碁有限│林武雄、曹彥、蘇健隆│台北市○○路○段○號一樓│││公司│、王明哲、陳美娟││├──┼────┼──────────┼────────────────┤│十一│洹通有限│林武雄、 張國 輝、陳家│台北市○○街○○○號四樓之一│││公司│源、王明哲、黃志銘││├──┼────┼──────────┼────────────────┤│十二│暐晴企業│ 陳正雄 、陳美娟、張國│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之一│││有限公司│輝、林忠仁、陳家源││├──┼────┼──────────┼────────────────┤│十三│ 葆宜 企業│張建中、陳美娟、張國│台北市○○路○○號九樓之五│││有限公司│輝、林忠仁、陳家源││├──┼────┼──────────┼────────────────┤│十四│博俊有限│陳正雄、 藍林旭 、雲恩│台北市○○路○○號七樓之四│││公司│賜、 林賜 三、 陳基 發││├──┼────┼──────────┼────────────────┤│十五│達保企業│張建中、 韓大華 、陳美│台北市○○路○○號五樓│││有限公司│娟、 張國輝 、林忠仁││├──┼────┼──────────┼────────────────┤│十六│惟洹有限│ 黃瑜湘 、蔡純青、陳美│台北市○○路○○號七樓之四│││公司│娟、林友文、張建中││├──┼────┼──────────┼────────────────┤│十七│惟宇有限│黃瑜湘、陳家源、曹彥│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之│││公司│、陳正雄、林忠仁│二│├──┼────┼──────────┼────────────────┤│十八│勳宜有限│黃瑜湘、陳正雄、陳鐵│台北市○○街一六六之二號三樓│││公司│航、陳家源、林忠仁││├──┼────┼──────────┼────────────────┤│十九│鉌欣有限│黃瑜湘、蘇健隆、 楊杉 │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之│││公司│寶、 張美麗王正孝 │一│├──┼────┼──────────┼────────────────┤│二十│ 霈原 有限│曹彥、林武雄、陳正雄│台北市○○路○○號七樓之四│││公司│、張國輝、張建中││├──┼────┼──────────┼────────────────┤│二一│ 霈棠 有限│曹彥、林武雄、張國輝│台北市○○路○段○號一樓│││公司│、林友文、陳正雄││├──┼────┼──────────┼────────────────┤│二二│環葆有限│曹彥、林忠仁、黃瑜湘│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一│││公司│、陳美娟、陳鐵航││├──┼────┼──────────┼────────────────┤│二三│ 馥泓 有限│曹彥、張建中、 吳俊 民│台北市○○路○○號十一樓│││公司│、 林賜三 、藍林旭││├──┼────┼──────────┼────────────────┤│二四│鄴暉有限│曹彥、張建中、陳鐵航│台北市○○路○○號十樓│││公司│、 陳基發雲恩賜 ││├──┼────┼──────────┼────────────────┤│二五│ 荃楊 企業│曹彥、 李詩正 、黃志銘│台北市○○○路○段○○○巷○○弄│││有限公司│、林友文、王明哲│十八號二樓│├──┼────┼──────────┼────────────────┤│二六│ 喬益 工程│曹彥、 向心 美、 王萬發 │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之一│││有限公司│、 林秀絨黃淑惠 ││├──┼────┼──────────┼────────────────┤│二七│瑞澧實業│曹彥、蘇健隆、李鍊平│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有限公司│、林武雄、 陳秋明 │三│├──┼────┼──────────┼────────────────┤│二八│擎鵬企業│曹彥、蘇健隆、 楊杉寶 │台北市○○○路○段○○○巷○○弄│││有限公司│、張美麗、 周德興 │十八號二樓│├──┼────┼──────────┼────────────────┤│二九│權時有限│蔡純青、陳鐵航、黃志│台北市○○路○○號十一樓之八│││公司│銘、 林朝嵩 、王明哲││├──┼────┼──────────┼────────────────┤│三十│晶彥有限│蔡純青、陳鐵航、林朝│台北市○○路○○○巷○○號一樓│││公司│嵩、黃志銘、王明哲││├──┼────┼──────────┼────────────────┤│三一│權安有限│蘇健隆、張建中、林友│台北市○○路○○號五樓│││公司│文、黃瑜湘、張國輝││├──┼────┼──────────┼────────────────┤│三二│環俊有限│蘇健隆、張建中、林友│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之│││公司│文、黃瑜湘、張國輝│一│├──┼────┼──────────┼────────────────┤│三三│ 隆僖 有限│蘇健隆、張國輝、陳家│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一│││公司│源、林忠仁、王明哲││├──┼────┼──────────┼────────────────┤│三四│達曜有限│蘇健隆、曹彥、林武雄│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之│││公司│、陳美娟、陳正雄│二│├──┼────┼──────────┼────────────────┤│三五│峰崎實業│蘇健隆、曹彥、李鍊平│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有限公司│、林武雄、陳秋明│三│├──┼────┼──────────┼────────────────┤│三六│ 茯榮 有限│ 王台 龍、林賜三、陳基│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公司│發、藍林旭、雲恩賜││├──┼────┼──────────┼────────────────┤│三七│ 煜誠 實業│李詩正、林友文、王明│台北市○○街○段○○號三樓│││有限公司│哲、黃志銘、陳鐵航││├──┼────┼──────────┼────────────────┤│三八│晉天實業│林友文、 黃清松 、王台│台北市○○街○段五七之一號二樓│││有限公司│龍、丁○○、 蕭清 秀││├──┼────┼──────────┼────────────────┤│三九│尉尊企業│林友文、 洪星賀白萬 │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有限公司│吉、乙○○、丁○○│三│├──┼────┼──────────┼────────────────┤│四十│瑞萬企業│ 郭琦華黃心修周玉 │台北市○○路○○號七樓│││有限公司│翔、 曾魯王一信 ││├──┼────┼──────────┼────────────────┤│四一│基疆實業│ 陳心國李麗 、黃心修│台北市○○路○○號七樓│││有限公司│、 魏瑞玟魏瑞君 ││├──┼────┼──────────┼────────────────┤│四二│謙禾企業│ 陳玉梅王台龍 、林昌│台北市○○路○段○號一樓│││有限公司│旺、 蕭清秀蔡文喜 ││├──┼────┼──────────┼────────────────┤│四三│謹銘有限│陳玉梅、王台龍、林昌│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公司│旺、蕭清秀、蔡文喜│三│├──┼────┼──────────┼────────────────┤│四四│紳輝實業│乙○○、丁○○、林友│台北市○○路○段○○號四樓│││有限公司│文、蕭清秀、林昌旺││├──┼────┼──────────┼────────────────┤│四五│嵩超企業│ 黃文彰 、黃清松、蕭清│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二│││有限公司│秀、丁○○、林友文││├──┼────┼──────────┼────────────────┤│四六│文松實業│黃文彰、黃清松、蕭清│台北市○○街○段五七之一號二樓│││有限公司│秀、丁○○、林友文││├──┼────┼──────────┼────────────────┤│四七│典旭企業│黃文彰、蕭清秀、 顏清 │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有限公司│福、王台龍、林友文│三│├──┼────┼──────────┼────────────────┤│四八│禮誼企業│黃清松、丁○○、林友│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有限公司│文、王台龍、蕭清秀│三│├──┼────┼──────────┼────────────────┤│四九│漢誼實業│王萬發、王明哲、林昌│台北市○○○路○段○○號五樓│││有限公司│旺、林友文、丁○○││├──┼────┼──────────┼────────────────┤│五十│萬璉實業│王萬發、蕭清秀、 張常 │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有限公司│周、 沈志龍鄭金池 │三│├──┼────┼──────────┼────────────────┤│五一│ 遐佑 企業│王台龍、蕭清秀、林友│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二│││有限公司│文、丁○○、黃清松││├──┼────┼──────────┼────────────────┤│五二│王頂實業│王台龍、林昌旺、蕭清│台北市○○路○段○號一樓│││有限公司│秀、蔡文喜、陳玉梅││├──┼────┼──────────┼────────────────┤│五三│聚禮有限│丁○○、蔡文喜、蕭清│台北市○○路○○○號二樓│││公司│秀、 唐綠蓮 、洪星賀││├──┼────┼──────────┼────────────────┤│五四│ 尚泳 有限│王明哲、 郭禮章孟和 │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公司│星、 陳樹華 、林秀絨│三│├──┼────┼──────────┼────────────────┤│五五│上明哲有│王明哲、 曾文 忠、 陳籐 │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限公司│源、陳樹華、 孟和星 │三│├──┼────┼──────────┼────────────────┤│五六│聯澤工程│丁○○、 趙鵬羅坤然 │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二│││有限公司│、孟和星、蕭清秀││├──┼────┼──────────┼────────────────┤│五七│高招企業│林昌旺、 吳謝達 、曾文│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之二│││有限公司│忠、王明哲、 向心美 ││├──┼────┼──────────┼────────────────┤│五八│嵩越企業│林昌旺│台北市○○街○○號七樓之十│││有限公│││├──┼────┼──────────┼────────────────┤│五九│遠祥興業│劉興謙、 徐建成翁仁 │台北市○○路○段○○○號七樓│││有限公司│德、 陳樟榮 、陳秋明││├──┼────┼──────────┼────────────────┤│六十│泉盈工業│陳秋明、 李榮華許國 │台北市○○街○○○號六樓│││有限公司│林、 黃必正周文川 ││├──┼────┼──────────┼────────────────┤│六一│先巨實業│ 陳籐源 、孟和星、 張台 │台北市○○路○段○○○號三樓│││有限公司│光、 曾文忠陳阿雄 ││├──┼────┼──────────┼────────────────┤│六二│嘉惠有限│黃淑惠、丁○○、林友│台北市○○路○段○○○號三樓│││公司│文、孟和星、蕭清秀││├──┼────┼──────────┼────────────────┤│六三│ 鵬越 企業│ 蕭正發白萬吉薛肇 │台北市○○街○段○○號七樓之十│││有限公司│宇、王明哲、洪星賀││├──┼────┼──────────┼────────────────┤│六四│ 永霖 營造│ 余家康 、丁○○、 陳寶 │台北市○○○路○段○○巷○○號│││有限公司│鳳、 陳文雄許文進 ││├──┼────┼──────────┼────────────────┤│六五│好勵達國│ 林湘陽張榮魁趙炳 │台北市○○○路○段○○○巷○○號│││際貿易有│坤、 何忠河陳美華 │六樓之八│││限公司│││├──┼────┼──────────┼────────────────┤│六六│驊衛有限│ 李鏈平 │台北市○○街○○○號四樓之四│││公司│││├──┼────┼──────────┼────────────────┤│六七│立暢貿易│李詩正│台北市○○路○○○號二樓│││有限公司│││├──┼────┼──────────┼────────────────┤│六八│康卲實業│林友文│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有限公司││三│├──┼────┼──────────┼────────────────┤│六九│ 嘉士達 有│陳玉梅│台北市○○路○段○○號四樓│││限公司│││├──┼────┼──────────┼────────────────┤│七十│ 悅隆行李文國 │台北市○○路○段九三之一號三樓│├──┼────┼──────────┼────────────────┤│七一│嘉惠資訊│白萬吉│台北市○○路○段○號│││社│││├──┼────┼──────────┼────────────────┤│七二│誠品資訊│白萬吉│台北市○○○路○段○○○巷○弄九│││社││號七樓│├──┼────┼──────────┼────────────────┤│七三│家爾資訊│白萬吉│台北市○○路○段三八八之一號二樓│││社│││├──┼────┼──────────┼────────────────┤│七四│太元精品│ 江浩 │台北市○○路○段○○○巷○○弄二│││店││號一樓│├──┼────┼──────────┼────────────────┤│七五│太古藝品│江浩│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之│││店││二│├──┼────┼──────────┼────────────────┤│七六│永帥資訊│江浩│台北市○○路○段○○巷○號一樓│││社│││├──┼────┼──────────┼────────────────┤│七七│實華商行│洪星賀│台北市○○路○段○○巷○號一樓│├──┼────┼──────────┼────────────────┤│七八│煜星資訊│洪星賀│台北市○○○路○段○○○號七樓│││社│││├──┼────┼──────────┼────────────────┤│七九│ 東昱 資訊│洪星賀│台北市○○路○段○○巷○號一樓│││社│││├──┼────┼──────────┼────────────────┤│八十│吉飛藝品│ 楊以任 │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行│││├──┼────┼──────────┼────────────────┤│八一│ 僑麗 精品│楊以任│台北市○○路○段○○○號三樓│││行│││├──┼────┼──────────┼────────────────┤│八二│毓群企業│ 賴文和 │台北市○里街○○○巷○○號二樓│││社│││├──┼────┼──────────┼────────────────┤│八三│世和資訊│賴文和│台北市○○路○段○號│││社│││├──┼────┼──────────┼────────────────┤│八四│ 和昱 資訊│ 薛肇宇 │台北市○○路○段○○○巷○號一樓│││社│││├──┼────┼──────────┼────────────────┤│八五│富祥資訊│薛肇宇│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社││之一│├──┼────┼──────────┼────────────────┤│八六│勁達資訊│薛肇宇│台北市○○路○段○○○巷○弄○號│││社││一樓│├──┼────┼──────────┼────────────────┤│八七│ 翔陽 企業│ 陳華忠 │台北市○○路○段四一一之一號三樓│││行│││├──┼────┼──────────┼────────────────┤│八八│沛豐企業│ 張美鈴 │台北市○○路○○○號│││行│││├──┼────┼──────────┼────────────────┤│八九│中興企業│丁○○│台北市○○路○○○號│││行│││├──┼────┼──────────┼────────────────┤│九十│珈龍有限│楊杉寶、許明海、吳俊│台北市○○區○○○路○段○○○號│││公司│民、黃淑惠、黃志銘│八樓之二│├──┼────┼──────────┼────────────────┤│九一│旻舫有限│楊杉寶、 陳志明 、蘇健│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二號十四│││公司│隆、王台龍、 林俊敏 │樓之一│├──┼────┼──────────┼────────────────┤│九二│ 邰竑 有限│楊杉寶、王正孝、向心│台北市○○區○○○路○段○○號二│││公司│美、陳鐵航、林俊敏│樓│├──┼────┼──────────┼────────────────┤│九三│傑陞有限│楊杉寶、陳敏秋、林賜│台北市○○區○○路二段七號一樓│││公司│三、陳家源、藍林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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