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09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壹仟壹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8年05月05日邀同另一債務人乙○○○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二筆:⑴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8年05月15日起至118年05月1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0.92%)按季浮動加碼年率1.4%計付(目前利率為2.32%)。⑵276,564元,借款期間自98年05月15日起至118年05月1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0.92%)按季浮動加碼年率1.4%計付(目前利率為2.32%)。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貸款契約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貸款契約為據。
(三)債務人丙○○應於每月1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9年05月15日起即未依約分期繳納本金利息,經債權人事先催告通知清理,迄未蒙置理,是依其簽立之消費者貸款契約第八條及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四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809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32%│││192492│丙○○│4月15日起│││││0元│││││├──┼───┼─────┼──────┼──────┼───────┤│2│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32%│││266183│丙○○│4月15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2492│丙○○│4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6183│丙○○│4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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