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2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27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2062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曾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5年9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詎其又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合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並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屢次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3月之紀錄(未構成累犯),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竟仍為本件犯行,顯未能知所悔悟、警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被告甲○○男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縣美濃鎮上竹圍17號(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9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其仍不知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2月26日12時1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扣除公權力拘束時間)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12月26日1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縣美濃鎮上竹圍17號住處,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為警採集之尿液係其│││中之供述│親自排放、封緘之事實;惟否││││認於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採尿前最後1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係於98年12月20││││日21時許,在上址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云云。│├──┼───────────┼─────────────┤│(二)│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證明被告所採集之尿液,送驗│││局中壇派出所偵辦毒品案│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件嫌犯尿液採證檢體對照│應之事實。│││表(代號:248)、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248)││├──┼───────────┼─────────────┤│(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證明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用毒品罪嫌之事實。│││前科紀錄簡列表、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檢察官葉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