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09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一、㈠債務人甲○○、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肆萬肆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
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
捌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甲○○、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如附表序號1),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2,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丙○○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如附表序號2、3),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4,85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丙○○自民國99年3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8,87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丙○○、丁○○、甲○○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44,017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丙○○、丁○○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04,853元整及附表序號2、3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809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66│││44017│ 千慈劉世 │2月01日起││6│││元│強││││├──┼───┼─────┼──────┼──────┼───────┤│2│新臺幣│丙○○,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66│││52000│ 世強 │2月01日起││6│││元│││││├──┼───┼─────┼──────┼──────┼───────┤│3│新臺幣│丙○○,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66│││52853│世強│2月01日起││6│││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44017│千慈,劉世│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強│││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新臺幣│丙○○,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2000│世強│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3│新臺幣│丙○○,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2853│世強│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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