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著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姿蒨 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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