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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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461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王玉川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王慶宗 不幸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父 王清科 、母王 徐阿絨 均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兄,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聲明書等文件聲請鈞院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又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第1077條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王慶宗於100年1月20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父王清科、母 王徐阿絨 均已歿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繼字第431、625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惟聲請人之生父母雖為王清科、王徐阿絨,然其既已出養予 王阿仲 、王顏阿秀,且收養關係迄今尚未終止,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在聲請人未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前,聲請人已非被繼承人生父王清科、生母王徐阿絨之子女,自非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既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位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曾惠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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