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47號
抗 告 人  鍾榿
抗告人與相對人 塔碧間 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