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644號
反訴原告 鼎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複代理人 蘇仙宣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返還佣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
9,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