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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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6,809元,應徵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48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