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99年3月16日以南縣警偵秩字第09910002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業於99年4月2日裁定,因事實理由及證據欄三誤載,因之
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事實理由及證據欄「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
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3000
元。」,應更正為「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
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原裁定主文、事實事實理由及證據欄一、二、四無更動。
二、原裁定事實理由及證據欄三,因記載3000元係誤載,爰更正
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條準用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81
年度台抗字第428號裁判要旨參照),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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