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6日
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行關於「禁止對 張秋麗 實施家
庭暴力行為及為騷擾之行為」之記載應更正為「禁止對 羅憶青
施家庭暴力行為及為騷擾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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