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拆除圍牆事件,聲請人
  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聲請
  費,及提出新竹縣○○鎮○○段○○○○號土地登記謄本,逾
  期不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馮玉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