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拆除圍牆事件,聲請人
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聲請
費,及提出新竹縣○○鎮○○段○○○○號土地登記謄本,逾
期不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