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即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4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恬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