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 游士榮 被上訴人 魏庚興
魏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附卷可證,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楊鑫忠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