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30號上訴人 吳申戌 被上訴人 吳孟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
102年5月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