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63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許錦榮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林峻岳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林友寬
林怡宏 葉錦娥 秦茹莉 何文壽 林哲民 呂張玉琴 林文祥 林淵暉 王春生 林錦坤 以上當事人間因101年訴字第2163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裁判費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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