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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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825號聲請人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吉富 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關於被繼承人林吉富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號十二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