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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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林妙嫣 法定代理人 林德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民小學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102年度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曾錦昌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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