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85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瑞生 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瑞生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瑞生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2年6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2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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