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七號
原告丁○○
送達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被告春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號三樓複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號三樓被告太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戊○○住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國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