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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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25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中興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
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