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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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25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中興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
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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