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
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98年度
板簡字第1548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
第3237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附表所示動產、不動產
之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
98年度板簡字第1397號),並援以聲請就本院98年度執字第
3237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
板簡字第139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暫予停止,
該聲請案亦經本院以98年度板聲字第42號裁定准予停止執行
在案,此經本院調取相關事件卷宗互核無訛。因認尚無重複
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
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附表:一、動產標示:現金存款新台幣213114元(華南商業銀行
北港分行第000000000000號活儲帳戶、戶
名甲○○)
二、不動產標示:建物-台北縣永和市○○段2284建號(
即門牌號碼台北縣永和市○○路○段○
○○號四樓之一)、權利範圍全部。
土地-①台北縣永和市○○段○○○○號
、權利範圍1139/100000。②台北縣永
和市○○段○○○○號、權利範圍906/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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