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8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或職
權移送於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台北縣永和市○○路○○○號4樓,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台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應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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