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174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年
6月25日以北縣警土刑字第09800227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K他命 毛重玖 點伍捌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98年5月20日20時45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土城市○○路38之10號前。
(三)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甲○○於98年5月20日45時許,於臺北縣土城市○
○路38之10號時,經本分局土城派出所員警攔檢,當場查
獲K他命(毛重9.58公克),經詢據移送人甲○○坦承吸食
該毒品詳情錄供在卷。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1份及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
(3)K他命(毛重9.58公克)。
三、扣案之K他命(毛重9.58公克)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
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甲○○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