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建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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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
壹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原告僅繳納壹仟
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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