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125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12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7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12,099元及自民國97年1
1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2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7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8日邀同被
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據,向原告借
用新臺幣(下同)629,900元,期間自95年6月28日起至100
年3月28日止,每月償還本息10,000元直至100年3月剩餘本
息乙次清償,逾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計
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尚應依約定利率10%加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
20﹪計算加付違約金。詎料被告等自97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截至目前為止,計尚欠本金412,099元及應給付至
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暨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提
此本於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業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1份、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1份影本為證
。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等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1及被告得預
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