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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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廖進文
       廖秀雲
       廖進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 廖修 等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更正
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1年度投簡第380號民事判決
,已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惟被告廖
傳已於60年12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修及 廖滄 外,應增
廖謝蕊 (已死亡)、黃 廖碧琴廖碧蓮廖碧娥廖碧素
為被告,聲請人予以追加為被告;又被告 廖芳雄 於84年間死
亡,由原告三人繼承外,並應增列 李木麵 為繼承人而為原告
,爰聲請鈞院裁定得追加上開之繼承人為原告及共同被告等
語。
三、經查:本件本院101年度投簡字第380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
記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原以廖修及 廖傳 為共同被告,嗣經本
院於101年12月26日投簡平民經101投簡380字第0699號函
,命聲請人補正廖滄之繼承人為被告,聲請人查報 廖竟斈
廖沛雅廖彩微廖宥茹 即廖滄之繼承人為共同被告,且於
102年3月5日言詞辯論時,亦未提出任何其他繼承人之資
料供本院參酌,且無異議為辯論,經本院於102年3月12日
判決,於102年4月30日確定,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此
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所為上開判決,依當
時之卷證及聲請人之陳述,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
,不應准許。又上開判決業已確定,亦無從追加其他之人為
共同被告,且聲請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於辦理登記時已知
上開未列為共同被告之人(聲請狀所附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為102年11月15日申領),迄今已逾1年以上,似亦無聲
請再審之適用。本件似宜由聲請人以適格之全部繼承人為原
告及共同被告,再行起訴請求合一確定,以資解決,併此指
明。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蕭元鳴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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