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宋新出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補
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
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肆拾參萬伍仟貳佰元【計算式:(28,784-1,584)+(3,59
8-198)×12(月)×10(年)=435,200】,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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