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37號
原   告  李育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式甫 、被告 范明賢 、被告 范明建 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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