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永高輔佐人韓春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68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交訴字第4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韓永高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韓永高後補充「明知已肇事而致 林慧如 倒地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等語,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韓永高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韓永高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又被告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行為時為年滿82歲之人等情,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交訴卷第8頁),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於肇事致人受傷後,竟未停留在現場協助處理傷患,以及等待員警前來必要之處理,即逕行逃離肇事現場,罔顧被害者之生命安全,惡性雖然非輕,然念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無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已與被害人林慧如達成和解,有卷附和解書1份可考(偵卷第9頁),已見被告之悔意,及其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然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經此偵審科刑教訓,已足資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另慮及被告年事已高,並患有老年癡呆症合併妄想現象、妄想病等身心狀況,此有被告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1份附卷可參(審交訴卷第23頁),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2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書記官王楨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26803號被告韓永高男8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里○○○路○○○
巷○號6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韓永高於民國101年8月21日10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鎮區○○街由南往北行駛,本應在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時,遵守燈光號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行經一心路與光華路口時,韓永高並未遵守燈光號誌即貿然闖紅燈,適林慧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光華路由北往南直行,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林慧如並受有頭暈、右手肘及右膝疼痛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具告訴)。詎韓永高於肇事致人受傷後未留在原地為必要之救護,反而駕車逃離現場。嗣經員警據報前往處理,並調閱該路口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韓永高於偵查中之│被告全部之犯罪事實。│││供述││├──┼──────────┼───────────┤│2│證人林慧如於偵查中之│被告全部之犯罪事實。│││證述││││││├──┼──────────┼───────────┤│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與證人發生車禍之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實。│││表、現場照片││├──┼──────────┼───────────┤│4│監視器翻拍照片及高雄│被告與證人於上開時、地│││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發生車禍後,被告逃逸之│││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事實。│││逃逸追查表││├──┼──────────┼───────────┤│5│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證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眾診療服務處101年8月│之事實。│││21日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檢察官張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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