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6號原告 潘建仲 被告 張進德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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