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為法律適用之準據法,而假釋中之保護管束,核其性質並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分別㈠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5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15日確定;㈢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㈥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847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㈠、㈢、㈤罪嗣經裁定減刑,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111號裁定就上開㈠、㈢、㈥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及就上開㈣、㈤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1月5日以法矯字第0980043409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0月2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30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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