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50號受罰人即證人 曾郁惠
曾秋惠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 曾家偉 與被告 曾文言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郁惠、曾秋惠各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101年10月30日下午4時、11月20日下午4時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各處罰鍰新台幣2萬元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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