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三三五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E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當天是除夕,在沙鹿光田醫院上班,下班幫媽媽打掃清潔,晚上圍爐,當天未曾去過竹北市○○街路段,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竹北市○○街路段處,因騎乘機車使用行動電話與經警鳴笛攔檢不停加速逃逸之違規,為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逕行舉發之事實,固有員警掣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稽,然經受處分人所否認。根據受處分人提出其沙鹿院區之出勤記錄上下班刷卡資料報表得知,其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除夕當天,係於十二時零六分下班,依沙鹿鎮與竹北鎮二地之距離及機車行駛之速度以觀,受處分人似無法於一小時二十分之間內,自沙鹿鎮到達竹北鎮。是本件似無從確定受處分人有前揭違規之行為。本件究係是否由受處分人所為,或有他人冒用受處分人之牌號,或係舉發之員警誤看所致,即非無疑,自不得率予認定本件受處分人確有違規,是受處分人之辯解尚非無據。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