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九號
原告上緯企業社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 孚佑興 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楊智守~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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