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甲○認其所涉販賣毒品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甲○訊問後,認其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