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安非他命,經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十四時許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一點○三公克,而被告甲○○因戒治期滿已為不起訴處分,然上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情;經查上開扣案結晶體經本院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為安非他命無訛,有該院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檢驗報告在卷可考,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