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錦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錦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6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附表其餘所示之罪均係屬不得易科之罪,數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上開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至附表編號3之併科罰金部分,因未有數個宣告罰金刑之情形,故此部分自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而僅須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新臺幣15萬元│││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13日│106年7月13日│105年12月底某日至106│││││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49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126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76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76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6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31日│107年6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57號││├────┼───────────┼───────────┼───────────┤││確定日期│107年8月27日│107年9月26日│107年9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備註│年度執字第14992號│年度執字第14991號│年度執字第14965號│││(108年執緝字第714號)│(108年執緝字第713號)│(108年執緝字第7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