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玖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佰柒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叁萬肆仟玖佰捌拾元,折合銀元壹佰零壹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壹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叁佰伍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佰柒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彩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