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