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九七號
甲○人即庚○○反訴被告甲○人即癸○○反訴被告右二人共同被告壬○○辯護人己○○○○被告戊○○辯護人 林永發
郝鳳岐 凃嘉益 被告丁○○
乙○○○丙○○右三人共同辯護人 黃瓈瑩 被告辛○○即反訴原告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甲○人提起甲○及被告辛○○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右列被告及反訴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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