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許福生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陳志成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